税务公务员应在调查开始前20日通知调查税目、调查期间及调查事由(《国税基本法》第81条之7第1款)。再调查为7日前;若担心销毁证据,则可省略通知。
通知书中应优先阅读的两行
收到事前通知书后,人们通常先看日期,但真正决定应对范围的是“调查税目”与“调查期间”。《国税基本法》第81条之7第1款要求在调查开始前20日通知调查税目、调查期间及调查事由以及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税目仅限于法人税,抑或延及增值税与源泉税,将完全改变需准备的账簿;而调查期间涵盖哪几个事业年度,则决定了需调取的凭证数量。无需事先将超出通知范围的资料全部取出。相反,若范围之内的资料未准备妥当,提交便会延迟,而该延迟本身即构成期间延长事由。
也存在20日不会到来的情形
同一条文的但书规定,如事前通知会因销毁证据等原因导致无法达成调查目的,则可不予通知。也就是说,20日是原则,而法律明确为无通知即开始调查留有空间。此外,因再调查决定而再次接受调查时,期间缩短为7日。其实务含义十分明确:若将20日视为应对准备期,那么在该20日并未到来的案件中,准备时间即为零。这正是日常账簿与凭证状态即等于应对能力的原因。
调查对象如何选定——并非“因为是外资”
外资企业负责人最常提出的问题是:是否因为是外资而成为标靶。《国税基本法》第81条之6第2款将定期选定的依据规定为:国税厅长综合考虑课税资料、税务信息以及外部审计意见、外部审计实施内容等会计诚实度资料,定期分析诚实度后认定存在不诚实嫌疑的情形;并要求税务公务员依客观标准公正选定对象。判断标准是申报内容与会计资料的一致性,而非投资的国籍。不过,外国法人在结构上确实拥有更多在诚实度分析中引人注目的项目:特殊关系人交易占比高、总部收费对损益影响大、且多为外部审计对象。与其说被针对,不如说其本就有更多需要说明的事项。
调查期间延长的事由——迟延提交资料本身也可成为延长事由
《国税基本法》第81条之8规定,应综合考虑调查税目、行业、规模及调查难易度,使税务调查期间控制在最短范围内,并列举了延长事由。其中第一项即为纳税人隐匿账簿资料、延迟或拒绝提交等明显规避调查的行为;第二、三项则为需进行交易方调查、交易方现场确认或金融交易现场确认的情形。第一项事由完全处于纳税人可控范围之内。无序地大批抛出资料,与将所需资料拖延数日,最终作用方向相同。宜建立提交台账,记录请求日、提交日与提交形式,并以可一次说明清楚的单元归类提交。缩短期间最可靠的方法,就是使自身的提交历程可被证明。
真正的争点所在
外国法人调查中反复出现的争点,大体集中于与总部之间的交易。第一是价格。《国际租税调整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与境外特殊关系人之间国际交易的价格低于或高于正常价格时,税务当局可以正常价格为基准决定或更正课税标准及税额。交易是否真实存在,与价格能否得到说明,是两个独立的问题,而调查所追问的是后者。第二是源泉扣缴。流向总部的利息、股息、使用费被划分为境内源泉所得;支付不归属于境内营业场所的所得者,应在支付时扣缴并于扣缴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10日前缴纳。税率随所得类型而异,若税收协定规定限制税率则优先适用协定。原按劳务费处理的支付若被重新认定为使用费,税率与加算税将一并随之而来。因此,调查准备的核心在于确认合同、劳务实际履行凭证与成本分摊依据是否作为一套资料共同留存。
20日的使用顺序
如何使用这20日将改变结果。第一,将通知书的税目、期间、事由移入表格,确定属于该范围的科目与事业年度。第二,调取该期间全部特殊关系人交易,对照合同有无与价格认定依据。第三,按所得类型整理同期源泉扣缴履行明细,确认协定适用文件是否齐备。第四,挑选损金否认风险较高的费用项目,补齐凭证的空白。第五,建立提交台账,并将说明逻辑形成文件。若要在20日内完成这五个步骤,资料必须事先已经存在——这也正是结论最终回到平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