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 · 外国法人 · 海外同胞税务
国内与跨境税务,一站式解决
从外国法人的税务稽查与清算,到非居民的继承、赠与与转让,以及韩国美国所得税申报与会计记账——逐案核对条文依据后予以说明。
- 韩国税务师由代表税务师朴东国亲自咨询
- 外国法人税务稽查 · 清算 · 转让定价
- 非居民继承 · 赠与 · 转让所得税
Services
主要业务
为外国人、外国法人及海外同胞提供的四项核心税务服务
ABOUT
专注外国人与跨境业务的整合税务咨询
Tax Guide 税务会计事务所以代表税务师朴东国(韩国税务师)为核心,一站式处理外资企业与海外同胞所面临的复杂税务问题。我们会先确认决定结果的前提——尤其是居民身份认定——再设计申报方案。
- 外资企业税务稽查、歇业清算、转让定价与源泉扣缴
- 非居民继承与赠与税,以及韩国境内不动产转让所得税
- 韩国及美国所得税申报与外国纳税额扣除的适用
- 外国法人会计记账、薪资、四大保险及各类税务申报
WHY TAX GUIDE
先核对条文,再给出答案
- 期限、税率与扣除均对照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的条文逐条核实后说明
- 先厘清决定结果的前提,如居民身份认定与财产所在地
- 外国法人实务全流程(稽查、清算、记账、薪资)一站式处理
Insights
最新洞察
常见税务主题,附条文依据梳理
- 海外账户·国际税务
海外金融账户申报——外国人居民先确认免除要件
持有海外金融账户的居民及内国法人中,该年度各月末任一日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亿韩元者,应于次年6月1日至30日申报(《国际租税调整法》第53条第1款、同法施行令第92条)。但《所得税法》第3条第1款但书所称外国人居民、在韩居所期间合计182日以下的在外国民等,依第54条免除申报义务。
海外金融账户申报——外国人居民先确认免除要件 — 查看详情 - 非居民税务
非居民租赁所得——身在海外,仍在韩国合并课税
出租位于韩国境内的不动产或不动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所得,属于非居民的境内源泉不动产所得(《所得税法》第119条第3项)。有境内源泉不动产所得的非居民,其境内源泉所得合并课税(第121条第2款),因此即使居住在海外,也需在韩国准备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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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人联络事务所税务——2月10日现况资料与营业场所界线
在韩国境内不从事产生收益的营业活动、仅履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等非营业性职能的外国法人联络事务所,应于次年2月10日前向所在地管辖税务署长提交总统令规定的现况资料(《法人税法》第94条之2第1款)。但若实际活动符合第94条境内营业场所的要件,则不能视为联络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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