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海外同胞所得税
当所得或生活基础同时跨及韩国与美国时,决定税负的并非先向哪个国家申报,而是您是哪个国家的居民。一旦成为韩国居民,原则上国外源泉所得亦将在韩国合并计算;此时化解双重征税的机制便是外国纳税额扣除与税收协定。Tax Guide 按此顺序梳理。
适用对象
- 已从美国返回韩国(或即将返回)的海外同胞——即所谓返迁
- 在韩国工作同时保留美国公民权或永久居留权,因而两国申报义务重叠的人士
- 受雇于韩国法人的外籍高管与员工,及其人事、薪资负责人
- 有海外工资、股息、利息、年金或租赁所得,但不确定是否须在韩国合并计算的人士
- 在韩国取得自由职业或劳务所得的非居民
- 面临居民身份变更年度(入境或离境年度)申报难题的人士
183日这条基准线,以及为何仅凭它并不足够
《所得税法》将居民定义为在韩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满183日以上的个人,非居民则是指不符合上述韩国税法居民定义的个人。数字看似明确,但实务中因两个原因产生争议。第一,“住所”系依生活重心所在判断,与天数无关,故即便未超过183日也可能成为居民——若家人居住在韩国、主要资产与职业均在韩国,即使停留日数较短,仍有被认定为居民的余地。第二,会出现韩国与美国各自将同一人认定为本国居民的双重居民情形;此时须依韩美税收协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规则(加比规则)归属于一方。我们会先依出入境记录、家人居住地、住宅持有或租赁情况、职业与资产所在地,以文件形式建立居民身份认定的依据。因为居民身份未定,申报范围亦无从确定。
成为居民后有何不同——合并范围与税率
成为韩国居民后,不仅境内所得,国外源泉所得亦须并入综合所得。但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1款但书,该课税期间终了日前10年内在韩国境内拥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间合计为5年以下的外国人居民,其国外发生的所得仅就在韩国境内支付或汇入韩国境内的部分课税。该例外仅适用于外国人居民,不适用于持有韩国国籍的在外国民。因此须一并确认国籍、最近10年的在韩居住记录,以及国外所得是否在韩国境内支付或汇入。综合所得课税标准适用自1,400万韩元以下6%至超过10亿韩元45%的累进税率。相反,非居民在有境内营业场所或有境内源泉不动产所得时,就相关境内源泉所得合并课税;无境内营业场所时,则按所得种类分离课税。此外,支付不归属于境内营业场所的非居民境内源泉所得者,应在支付时扣缴并于次月10日前缴纳。因此在非居民案件中,首先要确认的是“由我申报,还是由支付方以扣缴了结”;而在居民案件中,核心问题则是“海外所得是否已无遗漏地归集”。如返迁这类年度中途身份发生变更的情形,须分段适用各区间的课税方式,故准确留存入境、离境时点的资料十分重要。
化解双重征税的两个机制——外国纳税额扣除与税收协定
韩国居民就国外源泉所得已在外国缴纳或应缴纳所得税时,可在扣除限额内从韩国综合所得计算税额中扣除该税额。限额为计算税额乘以国外源泉所得占综合所得金额的比例。也就是说,这并非全额退还外国已纳税款,而是以按韩国税率计算的份额为上限的扣除。韩美税收协定则叠加于此:协定规定了双重居民的身份判定、按所得类型适用的限制税率以及特定所得课税权的划分,因此须先于国内法判断协定的适用与否。实务中最常被忽略的是外国已纳税额的举证。若未整理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书与缴纳凭证、州税的处理方式以及汇率适用时点,便可能无法获得扣除,或导致限额计算出错。我们会将美国与韩国的申报书并置,对应各所得项目后再计算扣除限额。
返迁——成为韩国居民之年一并产生的义务
结束美国生活返回韩国,改变的不只是所得税。自成为韩国居民之时起,国外源泉所得即纳入合并范围;若在海外留有账户,还可能产生海外金融账户申报义务:居民及内国法人持有海外金融账户,且该年度各月末任一日余额合计超过总统令规定金额时,应于次年6月1日至30日申报。在美国一侧,只要保留公民权或永久居留权,申报义务便持续存在,故两国义务同时并行。我们会以回国时点为基准,以表格形式梳理各项义务自哪一年度开始,并对韩国首个申报年度的所得区间分段计算。
需准备的材料
- 护照复印件与出入境事实证明(居民身份认定的基础资料)
- 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书(Form 1040等)及缴纳凭证,适用时还需州所得税申报书
- 居住国纳税证明书(tax residency certificate)——主张适用协定时需要
- 境内所得资料——劳动所得源泉扣缴收据、事业及租赁所得资料、金融所得明细
- 境外所得资料——工资明细、股息与利息明细(1099等)、年金领取记录、海外租赁合同与收入记录
- 海外金融账户清单及月末余额资料(用于确认是否属海外金融账户申报对象)
办理流程
居民身份认定
整理出入境记录、家庭及资产所在地,确定居民、非居民或双重居民身份。
确定所得范围
按项目归集须合并的境内外所得,并检视协定适用与否。
编制并提交申报
编制综合所得税或非居民申报,并计算反映外国纳税额扣除。
两国日程管理
将美国与韩国的申报日程并置,并提示次年度义务。
常见问题
在韩国停留不足183日就一定是非居民吗?
并非如此。《所得税法》第1条之2第1款同样将在韩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认定为居民。住所系依生活重心判断,与停留天数无关,故即便未超过183日,若家庭、职业、资产的重心均在韩国,仍有被认定为居民的余地,需个别审查事实关系。
若美国与韩国双方都将我认定为居民会如何?
这属于双重居民情形。此时须依韩美税收协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规则归属于一方,再据此确定课税范围。主张适用协定需备妥居住国纳税证明书等依据文件。
在美国缴纳的税款能在韩国全额扣除吗?
并非全额。《所得税法》第57条第1款的扣除限额,为综合所得计算税额乘以国外源泉所得占综合所得金额的比例。因此仅以按韩国税率计算的份额为限可获扣除,超出部分不在限额之内。
已返迁韩国,是否不必再向美国申报?
成为韩国居民与美国申报义务是两回事。只要保留美国公民权或永久居留权,美方义务通常持续存在,因而会出现两国义务并行的期间。具体的美国申报义务需由美国税务专业人士确认。
留在海外的账户也需要申报吗?
韩国居民持有海外金融账户,且该年度各月末任一日余额合计超过总统令规定金额时,应于次年6月1日至30日申报(《国际租税调整法》第53条第1款)。基准金额由施行令规定,故须查阅申报年度适用的施行令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