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年金法》第126条第1款将在适用事业场所受雇或在韩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列为当然加入对象,同时设有互惠条款:就相当于国民年金的年金而言,若该外国人本国法律不适用于大韩民国国民,则不予适用。
国民年金为“当然加入”,但例外写在条文中
首次聘用外籍员工的法人最常询问的是四大保险的加入问题。《国民年金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在适用本法的事业场所受雇或在韩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中,除总统令规定者外,纵有第6条之规定,仍当然成为事业场所加入者或地区加入者。原则是加入。然而同款的但书十分重要:“就相当于本法国民年金的年金而言,若该外国人本国法律不适用于大韩民国国民,则不适用之。”这即是互惠原则。也就是说,若该员工的本国属不向韩国人适用本国年金的国家,则在韩国亦不适用国民年金。结果是,同一事业场所从事相同工作的两名外籍员工,其国民年金加入与否可能因国籍而不同。因此,在聘用时点确认国籍并非单纯的人事程序,而是计算保险费的前提。哪些国家属互惠适用除外,需个别确认;总统令规定的除外对象也须另行判断。
健康保险的要件构成不同
健康保险与国民年金的条文结构不同。《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2款规定,在韩国境内停留的海外同胞或外国人,若为适用对象事业场所的劳动者、公务员或教职员,且不属于法定除外事由,并属依《居民登记法》办理登记之人、依《在外同胞出入境及法律地位法》申报国内居所之人或依《出入境管理法》办理外国人登记之人中的任一情形,则成为职场加入者。同条第5款规定,因可依外国法令或保险等获得相当医疗保障而申请不加入等情形不得成为加入者,故除外的可能性须另行确认。此处的判断标准并非互惠原则,而是登记与申报状态。该条文将海外同胞与外国人一并作为“境内停留外国人等”处理,这一点亦值得注意。实务上,在收取聘用材料时,除停留资格外,还须一并确认是否已办理居民登记、国内居所申报或外国人登记,方能判定加入资格。由于国民年金依互惠原则判定、健康保险依登记状态判定,对同一员工,两种保险的结论可能彼此不同。
资格管理迟延会以追溯保险费的形式返回
薪资业务的本质在于资格管理,而非数字计算。每次入职与离职都伴随四大保险的取得、丧失申报;该申报迟延或遗漏,日后便会以追溯保险费与结算的形式返回。外籍员工还多一项变量:停留资格变更或停留期间届满,可能使资格要件在任职中途发生变化。我们建议在员工名册中一并管理国籍、停留资格、停留期间届满日与登记状态。名册具备这四栏,便可提前掌握资格变动时点,且同一份资料可延续用于薪资计算、源泉扣缴与年末结算。
记账的目的是可说明性,而非数字
若将月度记账视为“把账簿对上”,便只完成了一半工作。税务调查中费用被否认的原因,通常并非交易不存在,而是没有任何资料能够说明它。外国法人尤其存在大量不契合韩国标准凭证体系的交易:总部发票、海外卡支付、外币汇款、总部人员在韩停留费用等。此类交易若未在发生时点确定凭证规则,数年之后几乎无法说明。《国税基本法》第81条之6第2款规定,国税厅长综合课税资料、税务信息及外部审计意见等会计诚实度资料定期分析诚实度后,认定存在不诚实嫌疑时可进行定期选定调查。本月的记账质量,直接关联数年后的调查风险。我们会按科目确定应于何时取得何种凭证的清单,并在每月结账时对照告知缺漏项目。
一年之中轮回的各项期限
外国法人的年度税务日程大体沿三条主轴运行。第一是增值税:各预定申报期间(第1期1月1日至3月31日、第2期7月1日至9月30日)结束后25日内申报并缴纳,确定申报则在各课税期间结束后25日内——一年共四个25日。第二是法人税:应在各事业年度终了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申报,并适用课税标准2亿韩元以下10%、超过2亿至200亿韩元20%、超过200亿至3000亿韩元22%、超过3000亿韩元25%的税率。采用总部非12月决算会计年度的法人,常混淆这一起算点。第三是薪资与四大保险:每月的源泉扣缴申报缴纳、保险费结算,以及年初的年末结算。这三条主轴的期限分散于不同日期,若未预先制作年度日历,每月都会在同一环节流失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