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人税务咨询
在韩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在设立、运营、清算的每个阶段都必须同时考虑韩国税法与本国制度。与总部之间的一笔交易、一次分红,都会同时带来转让定价与源泉扣缴问题。Tax Guide 承接从税务稽查应对到清算终结的外国法人税务全流程。
适用对象
- 在韩国设有子公司、分公司或联络处的外国母公司,以及该韩国法人的财务负责人
- 已收到税务调查事前通知,或收到交易方调查、金融交易核实通知的外资企业
- 与总部之间收付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或经营咨询费,但缺乏价格认定依据文件的法人
- 已决定结束韩国业务,需要事先估算歇业清算流程与税负的法人
- 成为外部审计对象,需同时满足财务报表验证与总部报告要求的法人
税务稽查应对——工作始于通知到达之前
税务调查并非从收到通知时才开始。《国税基本法》要求在调查开始前20日通知调查税目、调查期间及调查事由,但这20日是整理本应已存在的资料的时间,而不是从零准备的时间。定期选定调查对象,源于国税厅长依据课税资料及外部审计意见等会计诚实度资料对申报内容进行的定期诚实度分析,这意味着已申报内容与账簿凭证必须日常保持一致。即使尚未收到通知,我们也会先梳理特殊关系人交易、损金否认风险较高的费用以及总部收费的计算依据,从而预先缩小争议范围。若已收到通知,我们会依通知所载税目与期间确定说明资料的范围,整理提交顺序与说明逻辑后再应对调查。调查期间应控制在最短范围内,但若存在明显延迟或拒绝提交账簿的行为则可能延长——因此自行管理提交进度,是缩短调查期间最现实的方法。
与总部之间的交易——转让定价与源泉扣缴是一个整体
外国法人税务中最常出问题的地方,是与总部之间往来的资金。《国际租税调整法》规定,与境外特殊关系人之间国际交易的价格低于或高于正常价格时,税务当局可以正常价格为基准决定或更正课税标准及税额。也就是说,即使交易真实存在,若价格无法说明,仍可能被调整课税。同时,流向总部的利息、股息、使用费在《法人税法》上被划分为境内源泉所得,在支付时点即成为源泉扣缴对象。归属于哪一类所得决定了扣缴税率,而税收协定规定限制税率时优先适用协定。我们会将合同、劳务实际履行凭证与成本分摊标准一并整理,以文件形式留存价格依据,并就每笔支付预先确定所得类型、税率及协定适用与否,从而同时防止漏扣与过扣。
歇业与清算——关门之后仍有申报
结束韩国业务是经营判断,但其后伴随着既定的申报程序。因解散产生的清算所得金额,为剩余财产价值减去解散登记日现有自有资本总额后的金额;清算所得法人税应在剩余财产价额确定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申报。实务上最大的变量是剩余财产价额于何时、以何种方式确定。若资产仍按账面价值保留即进行清算,会产生意料之外的清算所得;反之,若未清理总部借款或未付劳务费,则在分配阶段又会出现源泉扣缴问题。我们会在解散决议前先梳理资产负债,预估清算所得规模,并将增值税歇业确定申报、劳动者四大保险丧失处理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时的源泉扣缴,统一纳入时间表管理。
定期申报——事业年度终了后3个月是基准线
即便是外资企业,定期申报日程也与内国法人处于同一框架。法人税应在各事业年度终了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申报,并依课税标准区间适用10%至25%的税率。采用总部非12月决算会计年度的法人,常常误判这一起算点。增值税应在预定申报期间结束后25日内申报,确定申报则在课税期间结束后25日内。我们会先依您的事业年度制作年度申报日历,并标示总部报告日程与韩国申报日程相互冲突的区间,以便倒推决算安排。
需准备的材料
- 法人登记簿誊本、营业执照、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证明书
- 最近3个事业年度的财务报表与法人税申报书(含税务调整计算书)
- 与总部之间的全部合同——劳务、特许权使用费、借款、经营咨询合同及其附属协议
- 特殊关系人交易明细及成本分摊、价格认定依据资料
- 税务调查事前通知书或课税预告通知书(已收到时)
- 考虑清算时:解散决议书(草案)、资产负债明细、总部借款余额明细
办理流程
咨询受理
通过电话、邮件或KakaoTalk先确认事实情况与已在计算的紧急期限。
争点诊断
审阅法人登记簿、财务报表及特殊关系交易资料,缩小课税争点与风险范围。
应对与申报
编制说明资料、办理申报或更正请求、修正源泉扣缴等必要实务。
后续管理
移交年度申报日历与文件保管体系,避免同一争点反复发生。
常见问题
外资企业也会成为税务调查对象吗?
会。《国税基本法》规定,国税厅长综合考虑课税资料、税务信息及外部审计意见等会计诚实度资料,定期分析申报内容后认定存在不诚实嫌疑时,可进行定期选定调查。判断标准是申报内容与账簿的一致性,而非投资是否为外资。
税务调查通知会提前多久?
《国税基本法》第81条之7第1款要求在调查开始前20日通知调查税目、调查期间及调查事由;因再调查决定而进行的再调查为7日前。但如事前通知会因销毁证据等原因导致无法达成调查目的,则可省略通知。
向总部支付劳务费时应先确认什么?
需同时确认两点:一是该金额能否以正常价格加以说明(《国际租税调整法》第7条);二是该笔支付归属于哪一类境内源泉所得、适用税率为多少(《法人税法》第93条、第98条)。税收协定规定限制税率时优先适用协定,因此协定适用文件也须事先备妥。
清算时税款如何计算?
因解散产生的清算所得,为剩余财产价值减去解散登记日现有自有资本总额(《法人税法》第79条第1款)。相应法人税应在剩余财产价额确定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申报(同法第84条第1款)。具体税额取决于资产评估与债务清理方式,建议在解散决议前先行预估。
总部会计年度不是12月,申报期限如何确定?
法人税申报期限为各事业年度终了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法人税法》第60条第1款)。例如3月决算法人,自3月31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算3个月。增值税则不论事业年度,一律遵循法定课税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