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heritance · Gift · Capital Gains

外国人·海外同胞的继承·赠与·转让

在跨境继承、赠与与转让中,决定结果的并非财产规模,而是居民身份认定与财产所在地。即使财产相同、亲属关系相同,被继承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将决定适用哪些扣除,并使税额产生巨大差异。Tax Guide 会先确认这一判定,再设计申报方案。

适用对象

  • 居住在海外、但在韩国持有不动产、存款或股票的海外同胞及外国人
  • 在韩国的父母去世,而继承人全部或部分居住在国外的情形
  • 反之,居住在海外的被继承人在韩国留有财产而去世的情形
  • 计划向子女赠与韩国不动产或资金,并希望了解居住国与韩国课税如何重叠的人士
  • 即将出售韩国不动产,但不了解非居民申报期限与流程的人士
  • 被要求说明资金来源,或因海外汇款记录而被询问的人士

首先分岔的是课税范围——居民还是非居民

《继承税及赠与税法》按被继承人身份划分继承税课税对象:被继承人为居民时,对全部继承财产征税;为非居民时,仅对位于韩国境内的全部继承财产征税。此处的“居民”并非国籍概念,而依《所得税法》,指在韩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满183日以上的个人。即便保留韩国国籍,若生活重心在海外也可能为非居民;即便持外国国籍,若在韩国有住所也可能为居民。因此咨询的第一步,始终是将护照、出入境记录、居住国纳税证明及家庭生活基础并置,厘清居民身份。由于该判定一旦改变,课税范围本身即随之变化,必须在起草申报书之前确定。

非居民继承真正的痛点——几乎没有扣除

许多人认为“继承在5亿韩元以内不征税”,但那5亿是一揽子扣除,而条文将其适用对象限定为居民。《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仅在“因居民死亡而开始继承”的情形下,方可按基础扣除与其他人的扣除合计额与5亿韩元中的较大金额进行扣除。金融财产继承扣除(第22条第1款)同样限定为居民。相反,第18条的2亿韩元基础扣除适用于“居民或非居民的死亡”两种情形。归纳而言,在被继承人为非居民的继承中,实质上只剩下2亿韩元基础扣除。由于继承税从课税标准1亿韩元以下的10%累进至超过30亿韩元的50%,仅少了5亿扣除,税额差异就极为巨大。这正是我们先确认居民身份的原因。判定存在争议时,我们会收集依据资料,检视能否主张居民身份;若确定为非居民,则在该前提下重新设计评估与分割方案。

申报期限——在国外有住所时,6个月变为9个月

继承税原则上应在继承开始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6个月内申报。但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在国外有住所时,该期间延长为9个月(《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67条第1款、第4款)。在海外同胞的继承案件中,这一9个月规定在实务上极有帮助,因为需在海外取得全体继承人的委托书与签名认证,并须与居住国的继承程序及日程相协调。相反,赠与税仅有3个月(第68条第1款,自受赠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几无余裕,材料准备一旦延迟便容易逾期。我们会在首次咨询时先确定适用期限,并按海外各项文件的签发所需时间倒推制作日程表。

境内不动产转让——2个月的预定申报先到

海外同胞或外国人出售韩国不动产时,即产生转让所得税申报义务。转让土地、建筑物及不动产相关权利时,应在转让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2个月内进行预定申报;该课税期间存在转让所得时,于次年5月1日至31日进行确定申报。已进行预定申报者原则上可省略确定申报,但若在同一课税期间对适用累进税率的资产进行了2次以上预定申报,则仍须确定申报。即便是非居民,境内源泉不动产等转让所得亦按与居民相同的方式分类课税(《所得税法》第121条第2款),故计算结构与居民情形相近。实务中常出问题的是长期持有不动产的取得价额举证。若系通过继承、赠与取得,或于1980至90年代购入,往往已无当时资料,必要经费难以获得认定——因此在签订出售合同之前先行确保取得凭证更为稳妥。

资金来源与海外金融账户——这些问题是一起来的

跨境继承与赠与案件常会延伸至资金流向的核查。若以自海外汇入的资金购置韩国不动产,须说明该资金的来源;而流出韩国的资金则与居住国申报相互关联。居民及内国法人持有海外金融账户,且余额合计在某一月末超过总统令规定金额时,应于次年6月1日至30日申报账户信息(《国际租税调整法》第53条第1款)。由于居民身份认定的变化亦会改变该申报义务的有无,我们在处理继承赠与咨询中的居民身份问题时,会一并核查海外账户申报记录。

需准备的材料

  • 被继承人及全体继承人的家族关系证明书与基本证明书(或相当的外国公文书)
  • 居民身份认定资料——出入境事实证明、居住国纳税证明书(tax residency certificate)、海外住址凭证
  • 韩国境内财产清单——不动产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金融机构余额证明书、股票持有明细
  • 全体继承人的委托书及签名认证(海外居住者需居住国公证或驻外使领馆认证)
  • 赠与情形:赠与合同、汇款记录、资金来源凭证
  • 转让情形:买卖合同、取得当时的合同与收据、资本性支出凭证、中介手续费收据
Process

办理流程

  1. 确认居民身份

    依出入境记录、居住国纳税证明及生活基础资料,先行确定居民或非居民身份。

  2. 财产查明与评估

    确认韩国境内财产范围,检视评估方法与分割方式。

  3. 申报与缴纳代理

    按适用期限编制并提交申报书,处理缴纳及分期、实物缴纳等事项。

  4. 后续应对

    如后续出现资金来源说明或税务机关询问,亦一并承接应对。

FAQ

常见问题

被继承人为非居民,继承税真的会更高吗?

在财产相同的情况下,可能性很高。5亿韩元一揽子扣除(第21条第1款)与金融财产继承扣除(第22条第1款),其条文均将适用限定于“居民的死亡”;而居民与非居民均可适用的,只有2亿韩元基础扣除(第18条)。但反过来,课税范围会缩小至韩国境内财产,因此最终税额取决于财产构成,需个别计算。

持韩国国籍就当然是居民吗?

并非如此。《所得税法》第1条之2第1款将居民定义为在韩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满183日以上的个人。判断标准是生活重心而非国籍,因此保留韩国国籍的海外同胞也可能被认定为非居民。

继承人全部在海外,6个月内能完成申报吗?

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在国外有住所时,申报期限为9个月(第67条第4款)。由于在海外取得委托书与签名认证需要时间,我们会以该9个月为前提,倒推安排文件取得日程。

出售了韩国的公寓,何时申报?

应在转让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2个月内进行预定申报(《所得税法》第105条第1款)。该课税期间存在转让所得时,于次年5月1日至31日进行确定申报;但已进行预定申报者原则上可省略确定申报(同法第110条)。

不动产是30年前购入的,没有取得价额资料。

缺乏取得凭证时,必要经费难以获得认定,转让差益可能被计算得很高。可通过登记簿记载、过往金融记录、取得税缴纳资料等予以补强,因此建议在签订出售合同前先行确认。各案件的认定范围不同,需个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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