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亿韩元一揽子扣除(《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21条第1款)与金融财产继承扣除(第22条第1款),其条文将适用限定于“因居民死亡而开始继承”的情形。唯有2亿韩元基础扣除(第18条)适用于“居民或非居民的死亡”。
“继承在5亿以内不征税”这句话的前提条件
关于继承,流传最广的理解是“5亿韩元以内没有继承税”。该说法的依据是一揽子扣除。《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按基础扣除与其他人的扣除合计额与5亿韩元中的较大金额进行扣除。然而该条文的开头语是“因居民死亡而开始继承时”,其适用对象被限定为居民。金融财产继承扣除亦然:第22条第1款规定,“因居民死亡而开始继承”且存在净金融财产价额时,最多扣除2亿韩元。规定其他人的扣除的第20条第1款,同样以此开头。而规定基础扣除的第18条措辞不同:“因居民或非居民死亡而开始继承时,从继承税课税价额中扣除2亿韩元。”居民与非居民被并列书写。将条文如此并置阅读,结论便十分明确:在被继承人为非居民的继承中,实质上只剩下2亿韩元基础扣除。
这一差异会使税额拉开多少
少了5亿扣除为何影响重大,从税率结构即可看出。第26条规定累进税率:课税标准1亿韩元以下10%,超过1亿至5亿韩元20%,超过5亿至10亿韩元30%,超过10亿至30亿韩元40%,超过30亿韩元50%。扣除减少则课税标准增大,课税标准增大则适用更高区间的税率——因此差异并非简单等于所失扣除额,而会随区间上移而被放大。不过也有反向作用的因素。第3条规定,被继承人为居民时对全部继承财产征税,为非居民时仅对位于韩国境内的全部继承财产征税。对非居民而言,课税范围收窄为境内财产。若海外财产较多而境内财产较少,课税范围收窄的效果可能大于扣除减少的效果。究竟哪一方更为有利,终究取决于财产构成,不经计算无法得知。
居民身份认定并非国籍
因此,一切判断之前首先是居民身份认定。本法的居民概念取自《所得税法》,而《所得税法》第1条之2第1款将居民定义为在韩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满183日以上的个人,非居民则是指不符合上述韩国税法居民定义的个人。保留韩国国籍的海外同胞,若生活重心在海外亦可能为非居民;持外国国籍者,若在韩国有住所亦可能为居民。住所系依生活重心判断,与停留天数无关,故仅凭183日这一数字并不足以定论。实务中会综合出入境事实证明、居住国纳税证明书、家人居住地、住宅持有或租赁情况、职业与主要资产所在地加以判断。若判定确有争议空间,则整理可主张居民身份的依据本身便极具实益——因为5亿扣除的适用与否正取决于此。
期限可能是9个月而非6个月
第67条第1款规定应在继承开始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6个月内申报;第4款规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在国外有住所时,该期间为9个月。在跨境继承中,这3个月之差极具实用意义。继承人分散于数国时,须各自在居住国取得委托书与签名认证,而公证或驻外使领馆认证所需时间因国而异。此外,居住国有时还另行进行继承程序。即便以9个月倒推,日程往往仍不宽裕。相反,赠与税则毫无余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在受赠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申报。在涉及海外居住者的赠与中,文件准备会直接耗尽期限,因此在实施赠与之前先确认文件日程更为稳妥。
继承无法在发生之后再行设计
决定结果的变量大多在继承开始之前即已确定。被继承人是否为居民、财产的所在地、财产的构成——这三者同时决定了扣除与课税范围。继承开始之后,其中任何一项都无法改变,所剩下的只是准确评估并在期限内申报。因此,若您居住在海外而在韩国持有财产,建议在仅仅是担忧继承的阶段便先行检视一次。哪些财产置于哪一侧,将改变日后可适用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