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账户·国际税务

海外金融账户申报——外国人居民先确认免除要件

持有海外金融账户的居民及内国法人中,该年度各月末任一日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亿韩元者,应于次年6月1日至30日申报(《国际租税调整法》第53条第1款、同法施行令第92条)。但《所得税法》第3条第1款但书所称外国人居民、在韩居所期间合计182日以下的在外国民等,依第54条免除申报义务。

申报义务由“居民·内国法人”与“5亿韩元”决定

《国际租税调整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持有海外金融账户的居民及内国法人中,该年度各月末任一日海外金融账户余额超过总统令规定金额者,为账户申报义务人。同法施行令第92条将该金额定为5亿韩元。这里有三点容易被忽略。第一,账户有多个时,须将各账户余额合计。即便单一账户不足5亿韩元,将分散在不同国家、不同金融机构的账户全部相加,也可能超过标准。第二,判断依据不是年末余额或全年平均,而是各月末中的“任一日”。即使一年中仅有某个月末余额较大、随即转出,也以该月末的合计数判断。第三,申报期间为次年6月1日至30日,申报对象为纳税地管辖税务署长。其时间与其他税种申报不同,宜单独管理日程。余额的计算方法与实际所有人的判断标准由法律委任总统令规定,实际计算应对照相应年度的施行令。

居民判定以年度终了日为准

《国际租税调整法施行令》第92条规定,适用海外金融账户申报义务时,居民及内国法人的判定以申报对象年度终了日为准。因此,出发点是该年度12月31日当日是否为居民。即使一年中相当长时间在海外,只要年末被判定为韩国居民,就需要检讨申报义务;反之,若年度中途出境、年末已成为非居民,则该年度可能不属于账户申报义务人。是否为居民,依《所得税法》规定的住所·居所标准另行判断,并非仅凭国籍或滞留资格名称决定。外国国籍者若生活重心在韩国,可能是居民;韩国国籍者若生活重心在海外,也可能是非居民。一旦被判定为居民,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1款正文,原则上一切所得均为课税对象,因此账户申报与国外利息、股息的所得税申报宜一并检查。申报账户的义务与申报该账户所生所得的义务彼此独立,履行其中之一并不能代替另一项。

外国人居民与在外国民的免除要件

第54条列举了即使属于账户申报义务人,仍免除申报义务的情形。对外国人而言,最重要的是《所得税法》第3条第1款但书所称外国人居民。该但书指课税期间终了日前10年内在韩国境内拥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间合计为5年以下的外国人居民,对其国外发生的所得仅就在韩国境内支付或汇入韩国的部分课税。在海外账户申报方面,处于该范围期间亦予免除。但在韩停留累积、10年内超过5年的年度起,免除依据即告消失,因此应依据入境年度与出入境记录,提前计算义务自哪一年开始。在外国民若申报对象年度终了日前1年内在韩国境内拥有居所的期间合计为182日以下,则免除申报,居所期间的计算方法依总统令。此外,根据税收协定被认定为缔约对方国居民者、金融机构等、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关,以及总统令规定的部分国际机构工作人员也属免除对象。若以协定上的对方国居民身份作为免除依据,实务上需备妥相应证明文件。

借名·共同名义账户与未申报罚款

第53条对名义与实际所有不一致的账户也有规定。如非以真实姓名开立的账户等,名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同时,视为名义人与实际所有人各自持有该账户;共同名义账户则视为各共同名义人分别持有。夫妻以共同名义持有的海外账户、以家人名义开立但由本人管理资金的账户,都可能属于此类。不过,若通过其他共同名义人的申报即可确认本人的账户信息,或符合总统令规定的其他要件,可依第54条免除,因此共同名义人之间应事先约定由谁、以何种方式申报。未申报将受到处罚。第90条第1款规定,账户申报义务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海外金融账户信息或少报的,按各申报对象账户计算未申报金额或实际申报金额与应申报金额之差额,以其合计额的20%以下处以罚款。由于基准是账户余额,罚款规模可能不小。实际处罚金额因总统令及具体情况而异,需个别确认。

回国·入境首年的确认顺序

长期在海外生活后回国的在外国民,或新近来韩工作的外国人,在首年宜按以下顺序确认。首先判断该年12月31日当日是否属于韩国居民。若是居民,再看免除要件:外国人看10年内在韩住所·居所期间合计是否为5年以下;在外国民看年度终了日前1年内的在韩居所期间合计是否为182日以下;并确认是否根据税收协定被认定为对方国居民。若不符合免除要件,则逐一调取所持全部海外账户的各月末余额并合计,看是否有任一月末超过5亿韩元。哪些账户属于海外金融账户需另行确认法定定义,因此不要只想到存款账户,宜先将在海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全部列成清单,再逐一判断。海外金融机构出具月末余额资料往往需要时间,应在6月申报期之前提前申请。若事后发现以往年度遗漏的账户,宜就具体情况咨询后再确定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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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常见问题

海外金融账户申报的标准金额是多少?

为《国际租税调整法施行令》第92条规定的5亿韩元。该年度各月末任一日,全部海外金融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亿韩元的,应于次年6月1日至30日申报(同法第53条第1款)。

住在韩国的外国人也需要申报海外金融账户吗?

居民原则上属于申报对象,但《所得税法》第3条第1款但书所称外国人居民,即课税期间终了日前10年内在韩住所·居所期间合计5年以下者,依第54条免除。自超过该期间的年度起,需要检讨申报义务。

在外国民短期停留韩国也要申报吗?

申报对象年度终了日前1年内在韩国境内拥有居所的期间合计为182日以下的在外国民,依第54条免除。居所期间的计算方法依总统令,应以出入境记录确认。

共同名义账户由谁申报?

依第53条,共同名义账户视为各共同名义人分别持有。若通过其他共同名义人的申报可确认本人账户信息等符合总统令要件,可免除申报,因此共同名义人之间应事先约定申报方式。

未申报的罚款大概有多少?

第90条第1款规定,按各账户未申报金额(少报时为差额)合计额的20%以下处以罚款。实际处罚金额因具体情况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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